海关总署2008年65号公告税号85258013的适用
2026-05-2517次
海关老师,您好。海关总署2008年65号公告税号8525.8013在附件两个地方:第一处序号2,摄像机;第2处序号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此处备注: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现有保税区区内企业以境外设备进区(5335)贸易方式进口“摄像头”,非摄像机、非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是否可以申报“全免”,还是视同摄像机需要申报照章征税?
成都海关 2020-07-30 09:36:47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规定,对20种不予免税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文件由国务院发布,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故从境外入区货物属于20种不予免税商品的,不能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对20种不予免税商品对应的税则号进行了调整明确,其中第2项“摄像机”及第12项“微型计算机及外设”均涉及税号85258013。对该税号项下属于“摄像机”的商品,其对应的备注栏无特别说明的,则该税号项下的所有“摄像机”商品均应照章征税;该税号项下属于“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的商品,其备注栏明确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如综保区区内企业以境外设备进区的监管方式申报商品属于2008年第65号公告上述范围,其征减免税方式申报为“照章征税”,如不属于,申报为“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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