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关税政策及保税港区退税相关问题
2026-06-022次
您好,请问:1. 现阶段已实行的零关税政策(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辅料)是否适用于全岛范围?除了免征进口税款,此类货物在进出口监管方面与一般货物有什么区别?进出区域为综保区/非综保区时分别适用什么监管办法?2. 货物自综保区出境(或零关税货物离岛出境)是否退税?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洋浦保税港区在这方面有无区别?3.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到的以下政策目前是否已实施:(1)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2)由境外启运,经海南自由贸易港换装、分拣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简化办理海关手续;(3)内地货物经海南自贸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但应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显标识;(4)实施“零关税”的货物,海关免于实施常规监管。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海口海关 2021-09-03 08:34:12
一、现阶段已实行的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适用于全岛范围。
此类货物在进出口监管方面与一般货物的区别主要为:“零关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营运自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零关税”进口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当依法事先补缴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
此类货物进出区域为综保区/非综保区时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三、现阶段,转运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不征税、不检验;中转货物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内地货物经海南自贸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也无需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但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应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中原辅料、自用生产设备、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零关税”政策已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均已出台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具体有:《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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