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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8月1日之后锂电池出口监管问题

2025-02-0736次
致南宁关:你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通知锂电池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请问,从2024年8月1日起,海关对锂电池出口是否会增设新的监管条件或验核相关证书(商品编码8507600090)?我司从国内电池厂家采购电池后,由我司名义出口到国外需要注意什么?由国内电池厂家的名义直接出口锂电池到国外需要注意什么?谢谢!备注:上述所说的锂电池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附件《新纳入产品ccc认证范围界定》中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
南宁海关 2024-04-10 09:56:00
您好!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对国家规定的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我国对锂离子电池/电芯、移动电源实施ccc强制认证管理,未获ccc认证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锂离子电池/电芯实施验证管理和法定商品检验,验核ccc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实施商品检验等。对出口锂离子电池/电芯目前暂无实施验证管理和商品检验要求。同时,出口企业购买国内生产、销售的锂电池,也应符合我国对锂离子电池/电芯实施ccc强制认证管理要求。2.对于按危险货物运输的锂电池类产品,根据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应由电池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海关对危险货物包装鉴定合格后方可运输出口。如有其它咨询事宜,欢迎致电南宁海关服务热线:0771-12360,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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