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吨税重复购买退税的情况咨询
2025-03-1523次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领导:我司(深圳中联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代理的新加坡籍集装箱货轮“恒春轮(英文船名:wan hai 213)”于2018年8月31日在蛇口海关购买船舶90天吨税(字2018第041042913号,执照有效期:2018.8.31—2018.11.28)在吨税有效期内进黄埔船厂修船(修船日期:2018.10.16—2018.11.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九条(六):船舶修理期间免征吨税,所以黄埔代理向黄埔老港海关申请船舶吨税延期并取得了海关部门的同意,将船舶吨税执照将有效期延期至:2019.01.04. 船舶自黄埔船厂修完船开出后进入湛江港,由于船方疏忽忘记吨税已在黄埔海关进行延期,所以在船舶进湛江港时再次指示我司购买了船舶吨税(字2018第118004090号,执照有效期:2018.11.30-2019.2.27)造成在2018.11.30—2019.01.04期间吨税重复购置。我司发现此问题后遂向湛江霞山海关申请船舶吨税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十七条,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湛江霞山海关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处理退款相关事宜,但退款过程中发现只退其中重复购置的吨税的情况以往并无相关操作经验;如需退税,只能将字2018第118004090号整份吨税执照进行退税,但这就造成了自2019.01.05—2019.2.27期间漏税。因此欲咨询海关总署:我司需对重复征税的部分(2018.11.30—2019.01.04期间)重复购置的吨税申请退税,请问是否符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应如何操作?望答复为盼,感谢!
湛江海关 2019-05-08 17:41:00
lh19861010: 2018年11月29日,深圳中联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到湛江海关隶属霞山海关申请购买集装箱班轮“恒春”轮(un9059121)船舶吨税。该船舶上一期吨税(税单号:530420186041042913)到期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船舶实际到港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船代申请购买吨税时并没有向海关提交该船因为进厂维修而对上一期船舶吨税执照调整到2019年1月4日的资料,故霞山海关核对船舶国籍、吨位等资料,并在船代书面担保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无误后,按该船舶抵港时间开始征收90天吨税(吨税有效期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27日,税单号:671120186118004090),该吨税征收合法合理。 对于深圳中联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申请退还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4日吨税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十七条,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该企业可向霞山海关申请办理相关退还手续。 此外,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77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吨税缴纳只有3种方式,不能分割按日缴纳。如果一次性退还90天吨税,该集装箱班轮于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进出国内港口就处于无吨税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如申请退还有效期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27日吨税,需先行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并在退还吨税后缴纳1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吨税。 特此答复。 湛江海关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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