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业务:1)出口到境外的货物需要返回国内维修,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或者说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才可以进境维修?
2026-06-081次
1)出口到境外的货物需要返回国内维修,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或者说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才可以进境维修?2)加工贸易账册出口到境外的货物,可否使用4600(进料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将已经销售并且使用过的产品(例如手机,平板等)退回国内维修然后再复运出境?
深圳海关 2020-07-08 09:01:00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网站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2、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货物申报的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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