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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共聚聚甲醛

2026-06-092次
尊敬的工作人员: 您好!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想请教一下,39071010.10和39071090.10这两个商编都是共聚聚甲醛,我们应该如何具体区分理解这两个商编的商品呢?请帮忙指导解答,谢谢!
北京海关 2017-07-04 04:07:29
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确定税号是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海关依法对申报的商品编码进行审核。建议您查询《进出口税则》、联系报关代理企业确定商品编码。 39071010.10的名称是聚甲醛(均聚聚甲醛及改性聚甲醛除外),39071090.10的名称是共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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