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角料征税
2026-06-131次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出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回我公司回收利用(回炉重新铸造),备案的损耗是17.38%。在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有提到边角料的定义,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我公司将边角料回收用于生产我公司合同项下的同一出口成品,请问这样的边角料是否不用征税,除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外还有什么海关文件有这方面的内容,请解答!盼回复!谢谢!
北京海关 2005-11-04 10:11:49
skypeony:您好!关于“边角料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文中所述“边角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的“边角料”定义有所不同。请将你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直接咨询主管海关。 二、目前适用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处理的相关规定的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6号)。
自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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