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处罚!”成功的主动披露案例
2026-06-162次
2022年3月4日,珠海某进出口公司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出口游戏机包包等货物一批。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向斗门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披露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价格申报错误:三项货物总价错报为42万美元,实际应为7.3万美元。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涉嫌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8.9万元。
由于主动披露及时,在违规行为发生日起六个月内主动向海关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一条第(一)项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两个条件: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主动披露案例的成功,第一要海关有完善的容错机制,第二要企业有定期的自查体制,才能及时发现错误提出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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