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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疑问

2026-06-170次
对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其公告中第11项和12项,对含有有机表面活性剂成份的产品进行了税号重新归类,商品描述栏中有明确列出具体成分名称,请问在产品申报前是否可以根据商品描述中的具体成分名称为依据判断适合的税号?
广州海关 2020-12-11 10:58:56
您好,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若您企业无法判断商品归类,可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申请人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申请预裁定。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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