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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成品

2026-06-221次
现日常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成品用于批发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样品用于注册检测。医疗器械由于它本身的特殊性,需要销售往/检测于全国各地。请问下如果我们产品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若在监管期内变更使用地点,需要向全国海关都提交申请么?还是可以在申请的时候,把需要使用的地点都提交,可以同时同意多个地点使用?谢谢!
长沙海关 2021-03-12 16:27:10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第十六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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