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收货人变更更改海关舱单事宜咨询
2026-06-221次
您好。我们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律师,受船公司客户的委托,就以下事宜向贵处咨询:1. 对于运至天津港的货物,如需更改提单收货人,是否必须等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换取d/o单的手续?2. 如必须等舱单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换取d/o单的手续,请协助提供相关法律依据;3. 办理舱单更改需要提交哪些资料?4. 如货物已被其他单位预报关,且原预报关单位不配合办理舱单变更手续,应如何处理?如货物需办理舱单变更完毕后方可换取d/o单,将可能导致滞箱费、堆存费等费用的增加,后期存在各方责任厘清的问题,故希望贵机关能书面予以说明。
天津海关 2020-06-12 14:16:00
您好,已与您电话联系,相关回复如下:一、涉及舱单数据变更可参考以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对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公告〔2018〕180号),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报文导入的方式,向海关办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因海关管理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数据的,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予提供纸质单证资料。二、换取d/o单不属于海关办理业务,因此涉及办理换取d/o单的手续建议向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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