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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未受重视

2025-03-1717次
注册企业千余家,备案企业仅四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未受重视
日前记者在镇江海关采访,看到了这样一组数据:我市目前到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仅有4家企业,分别是: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南磨具有限公司、镇江锁厂有限公司、丹阳船舶橡胶厂,而我市在海关注册的企业超过1500家,仅2005年的进出口额就近40亿美元,两组数字的巨大反差表明,我市进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意识仍然淡薄。
需要还是不需要:不应成为问题
1994年9月起,中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经过10余年的实践,中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知识产权备案、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等多个环节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在海关备案知识产权权利,将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出口,保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形象,维护和扩大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但是一些企业由于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海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对企业产生的效益不大,或是认为“打假”成本太高,往往放弃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甚至和违法分子“私了”。这些错误认识和消极做法,不仅损害企业的产品信誉和经济效益,而且影响口岸的正常通关,加大了海关执法诉讼风险。
两种保护模式,权利人应如何选择?
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在这两种不同的模式下,权利人承担的义务和海关的介入程度有很大的差异,在此有必要提醒企业谨慎选择。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在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可应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同时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权利人,你该怎么做?
塑造国际名牌,切莫忘记海关备案。备案后,权利人若发现侵犯其权利的货物可能进出口,可以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海关可以依据海关法行使权利扣留侵犯嫌疑的进出口货物,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规定,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担保,否则海关将依法放行涉嫌侵权的货物。而国内企业应态度鲜明地打击侵权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也要注意不参与制假造假行为,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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