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问题
2026-06-301次
您好, 我司拟进口一批化妆品半成品,拟进口状态为100千克/桶,进口后灌装成一小瓶的化妆品,用于涂抹皮肤,起护肤作用。 查看了下进口化妆品的相关监管办法,其中有“国家质检总局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写到“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另根据该143号令的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 (二)化妆品半成品 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 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问题:请问我们拟进口的上述化妆品半成品需要提供上述说到的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吗? 如果还没有确定分装厂的话,是否可以进口?
长沙海关 2021-03-12 16:21:56
你好,根据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半成品申报材料中不强制要求提供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请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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