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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 第54号咨询

2026-07-012次
尊敬的商务部 海关总署,我司是设立在江苏的一家芬兰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纸产品的加工制造及销售。目前,我司约50的销售为出口业务,在加工贸易手册下进出口。主要进口牛皮纸,牛卡纸,纸杯纸(税则号分别为4804、4805、4810), 经加工成淋膜纸后出口(税则号分别为4807、4811)。为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贵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 第54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因芬兰、美国、爱沙尼亚等国生产的牛皮纸、牛卡纸强度高,目前国内纸厂无法生产同级别高强度牛皮纸,牛卡纸。芬兰生产的纸杯纸为高质量原纸,具有高的挺度和伸长率,用于高速纸杯机,目前国内纸厂生产的纸杯纸仅能用于中低速纸杯机。目前进口的牛皮纸、牛卡纸、纸杯纸尚具有不可替代性, 因此我司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第1305项下方关于开展纸及纸制品加工贸易的三条注释中“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的规定, 开展了进口税则号4804、4805、4811的牛皮纸、牛卡纸等纸品,加工出口税则号分别为4807及4811 成品的加工贸。 该加工贸易自开展以来,业务量逐步增长,在出口市场上已建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极大地促进我司的外贸业务发展并已成为公司稳定运营的基石之一。2020年 第54号公告的政策将直接影响我司现有绝大部分加工贸易业务, 将决定出口业务的留存与否,影响我司近半的销售收入,对我司的运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司想咨询下按照新的公告,在自12月1日起的具体执行上,我司目前的这种贸易模式即“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4801-4816纸制品”是否可以继续按照加工贸易执行?此致敬礼威凯包装纸业(常熟)有限公司
南京海关 2020-12-10 11:22:38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纸制品项下注释修改为“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4801-4816)的纸及纸制品除外”。从2020年12月1日起,对企业使用进口4801-4816生产出口4801-4816纸制品的,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如有疑问请致电.海关咨询热线: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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