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8年第121号公告的理解
2026-07-032次
我公司是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产业,成立于2005年4月,最近我司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2008年第121号公告,我司经研究对此公告中的第三条所述: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口类目录,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有所理解.我司认为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国际形式下,此公告发布的很及时,但也对此文件第三条中内容没有彻底理解清楚,如此公告第三条中写明: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管理,可并没有写明进口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可是如没有进口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又何谈深加工结转转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依我司对此公告的理解为: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的商品只要进口或深加工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再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的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是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的,那么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式下我公司就对此公告的理解.欲从事进口旧机电商品至我司在出口加工区的工厂,经再制造加工后能使该商品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再复出口,请海关领导定夺我司欲从事的此项业务是否可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2008年第121号公告的精神,如果可行又该如何申办?如果不可行,请您告诉我们该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2008年第121号公告的精神?
拱北海关 2009-01-19 12:01:41
你好,总署2008年第12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过实质性加工后归类归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口类目录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而不是你司理解的:“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的商品只要进口或深加工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再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的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是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同样适用范围于特殊监管区域,本身是属于禁止类目录的商品不得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加工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司在开展具体业务前可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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