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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研机构和高校进口免税货物的相关政策

2026-07-081次
1. 按财关税[2016]70号 第一条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强调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是不是就是说明:货物原产国是中国的货物不可以获批征免税证明?2. 我司为在国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中国众多科研机构和高校所需要,品牌和知识产权也为国外母公司所拥有。该产品也在财关税〔2016〕72号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但由于这些科研机构和高校不能够将进项增值税抵扣,所以他们无法接受我们在国内人民币交货给他们并开立增值税票的做法。我司可以将产品出口至国内保税区(综保区)后,由国内科研机构或高校以免表形式从保税区内出区报关进口,从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我想问的是: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向海关申请免表时,这种情况海关能否批准免表并予以同意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青岛海关 2019-11-01 15:51:0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规定,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如你公司的国内用户属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主体范围,那么,他们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方式购买的属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范围的商品,可按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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