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易合同项下进口原料的包装物复出口问题
2026-07-080次
本公司从日本进口的原料,因包装物十分特殊,需返回日本循环利用,请问海关官员:应该如何操作? 1、如果在合同上签此项出口成品,则无法建立单耗; 2、在原进口报关单上备注“包装物须复运出口”可否? 3、每出口一批,到核销可审批一次? 4、其他可操作的合适方法? 恳请海关给予回复,谢谢!!
黄埔海关 2007-04-19 10:04:33
方法一:请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海关核定,确实属于可以循环再利用的包装物料,可以在手册备案时以备进手册,注明包装物料,单耗以实际核定为准,如无损耗,单耗为1;方法二;以暂时进口方式单独申报进口包装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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