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2026-07-13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我司从德国进口2货柜稀奶油,已于2021年12月23日生产,预计3月初到达上海洋山港口。 现已生产的稀奶油内盒有标注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外箱没有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是否需要重新在外箱上加印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还是贴标签?若不再加印或贴标签海关是否能够通过? 另我们准备订购新的包装材料,内、外包装上选择印刷在华注册编号还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者两者都印刷在包装上?未来内、外包装上的标注是否会选择统一注册编号类型,取消另一种注册编号?
上海海关 2022-01-10 16:24:59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管理办法》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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