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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到泰国

2026-07-171次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在国内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后出口到泰国,由于该出口货物进口到泰国属于反倾销物品,我司的供应商已应诉,并获得了最低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请问:在这个情况下,由于货物是我司采购后再出口到泰国的,出口单证的名义仍为我司,产地证的发货人也是我司,这样货到国外后,会否不适用于反倾销税率最低的情况?或者换个情况来说,针对进口到中国有反倾销的货物,而公告里已经有指明特定公司的最低反倾销税率,那在进口单证,如产地证是否一定要显示为该特定公司,才能获得海关反倾销税率的适用?谢谢回复~!
拱北海关 2022-04-08 09:46:00
您好,根据《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9号),进口经营者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商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因此,原产地证明是判断相关货物是否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主要依据,而从被诉国(或地区)进口的被诉倾销商品,海关将根据原厂商发票确定生产厂商,并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即原厂商发票是具体确定税率适用的主要依据。对于我国出口企业,在对方实际进口时以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如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请咨询原产地管理科:0756-8735716/873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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