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9810海外仓模式
2026-07-192次
海关总署的工作人员,你们好。我这边是云南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性质),目前想做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模式主要通过亚马逊等境外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想咨询两个问题:一、跨境电商9810模式的备案具体要求:比如我这边是发货到由境外跨境平台亚马逊提供的海外仓,没办法提供海外仓订仓和租赁合同。提供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系统后台中的货件创建和发货申请截图(因为亚马逊平台不会提供任何电子或纸质仓库租赁文件给我),能否视为海外仓实际使用的资料到昆明海关(我的归属地主管海关)顺利进行备案。如果可以,昆明海关备案后,我需要走广州或或者深圳海关出口。还是需要通过通过单一窗口向昆明海关报关,再申请转关吗?二,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的具体实践问题:“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于小微企业,是可以直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就实现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主管海关部门报送规范中要求的“9项出口业务单证”,还是都说需要购买或者自行开发《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中推荐的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才可以实现规范中要求的报送?因为这对小微企业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海关总署 2021-07-26 02:56:38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规定,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具体办理事宜请联系所在地海关具体了解。
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工作,可联系当地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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