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日本辐射区进口食品有关问题的咨询
2026-07-212次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原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请问这三份文件是否处于生效状态。请问中国能否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海关总署 2021-11-25 09:47:08
您好,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及饲料产品,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原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如仍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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