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边角料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是否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
2026-07-222次
我们公司从事进料加工,目前从美国进口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边角料,拟申报内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三条 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请问:(1) 上述第十三条(一)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适用?(2) 我们注意到,财政部官网政策发布了以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税委会〔2018〕1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以上是否属于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三条提到的特别关税?是否有相关文件确认上述税委会公告[2018]1号、税委会〔2018〕13号、税委会公告[2018]5号、税委会公告[2018]6号、税委会公告[2018]7号、税委会公告[2018]8号规定为特别关税政策?(3) 若拟内销的边角料在“税委会公告[2018]1号、税委会〔2018〕13号、税委会公告[2018]5号、税委会公告[2018]6号、税委会公告[2018]7号、税委会公告[2018]8号”的商品清单范围内,是否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关税?
黄埔海关 2019-03-20 15:26:00
对你单位咨询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目前有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因此,你司咨询中提到的税委会公告中涉及的关税即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特别关税。 三、如你司内销征税的商品符合署令11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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