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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79号令

2026-07-251次
尊敬的关员,你好!我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外省设有不少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现异地分公司需要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生产扩建,根据海关总署179号规定,“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是不是意味着外地分公司经过总公司相关授权后,可以自己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亦或是按照179号令三十八条中提及的异地监管,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由总公司在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呢? 两种方法,都可以采用吗?恳请予以答复为盼!谢谢!
上海海关 2009-05-12 10:05:11
是的,理解的相当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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