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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拱北海关是否接受双抬头报关?

2026-07-272次
拱北海关您好,我司为烽火海洋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是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的生产销售出口海缆及相关设备的子公司。 由于当前集团要求 集团所属出口业务需要由另外一家子公司 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出口报关,当前我司出口均在武汉报关, 想向拱北海关确认, 是否可以接受双抬头报关, 即 境内发货人为 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生产销售单位 为 烽火海洋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在珠海的企业还是希望能够在珠海完成出口报关, 还想和海关了解清楚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另外出口退税是否也能办理。
拱北海关 2020-07-03 15:41:00
您好,根据您的咨询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因此,若按照贸易合同内容,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执行方,烽火海洋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为货物生产单位,出口报关单是可以分别按“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填报的。2、海关已推行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自行选择申报海关和进出口口岸海关,贵公司可以选择在珠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3、出口退税非海关职责范围,建议详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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