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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生物制品报关
关于馆员进境自用车辆监管问题资讯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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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问题),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请问,“进行其他处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若该免税车以合法手续放行入境后交由在外地的弟弟使用(在使用地以该使领馆工作人员本人名字注册上牌)是否属于违规行为?烦请解惑,谢谢!
上海海关 2007-09-18 10:09:35
如果馆员擅自转让、出售进境监管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交由亲属使用不改变其所有权并保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请事先征得主管地海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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