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进口货物报关单的问题
2026-07-311次
我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是在北京的一家外贸公司。代理江苏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进口,进口口岸厦物流园,货物进口后,我们收到的进口报关单是蓝色联的,而且右上角没有“进料加工专用”六个字,在报关单的右下角有“加工贸易核销联”。这种格式,使我们在北京税务局办理《代理进口证明》遇到很大困难,这证明船厂用于退税,船厂目前资金紧张,给我们很大的压力。而北京税务局说,他们只接受进口报关单是红色联的,而且右上角有“进料加工专用”六个字。请你们证明这种格式的真实性,和红色有同意的作用。请回复。报关单号如下:报关单号:371720151175211246,371720151175210121,371720151175217881
厦门海关 2017-01-11 11:0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六条 “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厦门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核销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明文规定的法定格式,即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规定:“已运行‘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子系统的海关关区,除可使用预先印制的空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套打报关单之外,也可使用空白a4打印纸直接打印。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签章后,与套打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现厦门海关已经实现无纸报关,企业数据已传输至电子口岸。通关作业无纸化的报关单,企业可凭电子口岸打印的报关单,到海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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