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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区保税设备处理

2026-08-032次
咨询一下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设备报废了该如何处理?好像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政策什么时候估计会出台?
南京海关 2007-04-16 04:04:45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目前关于出口加工区保税设备处理方式的海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海关总署也尚未公布相关规定出台的通知。海关是按照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审核办理。区内企业的保税设备报废需要向海关提交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企业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经加工区管委会、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等部门审核后给予具体办理意见。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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