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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承运人的权利

2026-08-101次
(一)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二)留置权
(三)免责的权利
1、一般免责事项。
2、特殊免责事项。
托运人的义务
(一)支付运费
(二)提供货物
(三)办理有关手续
货物的交付
(一)货损索赔通知
1.如在交付时发现有货损,应在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知。
2.当货物的灭火或损坏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提出。
3.集装箱货物自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提出。
4.迟延交付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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