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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的解释

2026-08-101次
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报关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1、现在海关注册;2、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报关员资格,尚未在海关注册的;3、2004年1月1日以后注销注册的。本人于2003年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2004年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于2005年在海关注册,因为某种原因,又于05年注销注册,像我这种情况是属于上面的第三种情况,属于继续有效。但是对于公告的”继续有效”是怎么解释的呢?是在原有效期继续有效,还是和06年颁发的资格证一样是终身有效的呢?
上海海关 2006-09-28 10:09:05
继续有效同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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