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货物出口通关问题咨询
2026-08-120次
您好: 我们想请教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货物出口通关问题,请指教: 我司是国内贸易公司,要出口一批电子元件晶振等,品牌为已在海关保护系统备案的:epson牌。 我司在国内通过第三方供应商购买该批电子元件,原卖方有代理销售证书(见附件),仅可在大陆及香港销售;第三方供应商没有授权书或证书,但可提供购买合同。现我司跟第三方购买后要出口到国外,供国外企业再加工装配成成品。 请教下: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申报出口?须提供什么证明? 海关对这类市场购买货物出口知识产权监管的规定是怎样的?
深圳海关 2021-02-04 11:15:51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第二十七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货物实际情况向海关申报。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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