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新政_疑问
2026-08-140次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有关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并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提问1:依照上文,如果提供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则支付人与收件人可以与订购人不同吗?提问2:如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那么怎样确定订购人与支付人相同? 还是因为无法核实订购人的信息,仅仅以支付人的信息为准?提问3:身份合适的具体流程是? (除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的材料 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单 以外)谢谢
上海海关 2016-05-16 11:05:11
根据《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与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有关要求,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并应进行实名认证,仅当订购人身份无法认证的,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支付人一致。海关通关与相关单位信息联网实现对支付人的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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