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让CN070514210JP补充申报
2026-08-152次
快递单号为cn070514210jp的海运包裹里,都是一些二手的不值钱的动漫周边,仅用于个人收藏,绝对不会用用于商业用途,请您让我补充申报
沈阳海关 2024-02-29 09:47:03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四条:“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不明事宜请咨询沈阳海关服务热线:024-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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