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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申报的机会

2026-08-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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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 2024-03-18 15:06:53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四条:“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不明事宜咨询,收件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代理人携带收件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工作日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8号海关现场面洽或拨打邮局海关咨询电话:22516423。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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