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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错了

2026-08-161次
您好,我是天津一家外资企业,生产扩大的需要,我公司从日本引进一套大型设备,价值3亿日元.9月份日本发货过来,共6个集装箱,发票金额是3亿日元.已结关.(因设备较大,海关还验货了).10月25日,我公司接到通知,已通关完毕的6个集装箱,并不是设备的全部,还有一部分辅助设施要从韩国过来,从韩国过的设备大概是装10个集装箱.日韩两个公司属合作开发,主体部分在日本制造,辅助部分在韩国制造。从韩国过来的部分设备是包含在3亿日元中的。 我公司是生产性企业,对设备状况并不了解。所以之前不知道,6个集装箱只是设备的一部分,也是日本发货方把单据提供错了,我公司误以为那就是设备的全部了。现在才知道造成了很大的错误。 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呢,税款我们已按照全部设备价值3亿日本交完了,税款计380万人民币。现在我们该怎样更正我们的错误呢。 1、是需要删单重报?如果删单,需要什么样的证明文件来证明我们之前报错了? 2、从韩国过来的货报无代价抵偿,可以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样的文件才能报关? 3、或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 谢谢!
天津海关 2008-10-28 10:10:19
您好: 由于不了解实际情况,无法准区答复。建议您联系进口口岸海关咨询办理,以其答复为准。 请您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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