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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医疗器械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问题

2026-08-280次
泰尔茂公司医疗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进口医疗器械“导丝”,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公司声称,无法提供的原因是:“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属于非强制性文件,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接受企业申请才会出具。当时此批产品并无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提问人备注:句中的“当时”,指的是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 提问人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说法是错误的。 请问:1、该公司的上述说法,是否正确?2、若不正确,该说法违反了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3、该公司没有进口医疗器械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能在市场上销售吗?
上海海关 2021-04-20 15:09:09
您好,来信已阅。对纳入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口货物,海关部门经合格评定后未发现问题的,准予销售或者使用。同时,对申请出证的,海关部门根据合格评定结果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作为相关产品市场销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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