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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保证行的申请和延期(一)

2026-09-033次
担保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下,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要求海关先放行进出口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保证金是指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函是指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经海关批准,可接受担保的范围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在报关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因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待确定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接受担保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动、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担保期限:
(1)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需向总署请示的为3个月,一般情况为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3)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4)保证函的担保期限:20天,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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