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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定价-二次结算时限

2026-09-041次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44号中提及以下两点:1.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2.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如实际业务中,时限超出第2条(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但在第1条(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且最初征税项目使用保单担保,后续应如何操作?是否在保单失效之前或在上述提及6个月内,都可向海关办理最终结算以及相关缴税手续?盼复,感谢!
天津海关 2021-11-11 13:46:00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21年44号)“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十八条“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担保义务,办理海关手续。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从担保权利中抵缴。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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