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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修理物品管理办法

2026-09-081次
出境修理物品,由于被修理的货物,损坏严重,无法修理,退运回来的价格较高,直接放弃修理的货物,请问如何处理,望回复,谢谢!
重庆海关 2021-04-08 09:26:01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以单证。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上述规定中所述“海关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关于您的问题,需向口岸海关申请出境修理货物不再复运入境,海关将会对此申请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拨打023-12360海关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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