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免税进口3D打印机?
2026-09-102次
编号208275的问题请回答,急,谢谢!我公司是2005年在东莞厚街投产的港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f1300) ,专业生产电钻等电动工具,世界龙头。从2010年左右开始,国家政策变化,企业进口设备须全部征税,所以我公司现在都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预计下月须从美国进口3d打印机一台,价值较高,用于产品开发设计。美国供应商告知我公司工程部可以申请免税进口,且发了一个中国客户清单,包含国企、大学、科研机构,其中有一家外资企业“百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免税进口此型3d打印机,因为它是我公司的竞争对手,所以了解不到具体情况。但公司工程部因此强烈要求报关部门必须免税进口此3d打印机。经咨询东莞商务局外资管理科,目前我公司不符合“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利用四项资金免税进口设备”的情况(只针对新办企业),所以不存在免税进口设备的可能;再咨询东莞长安海关相关科室,也未了解到可以免税进口设备的类似情况。是否有我公司未了解到的免税进口某些设备的政策条款?如有,恳请告知。
黄埔海关 2016-06-14 03:06:1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f1300),现已停止办理减免税证明。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29号公告)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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