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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号公告

2026-09-142次
海关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现在世界经济不景气,总部把宁波公司注销并入无锡公司,宁波公司对应的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需要办理结转手续到无锡。我们为此专门办理增资手续,在08年12月25日拿到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有大批设备需要到无锡,这种情况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是将对我司产生重大影响。1.国家进口设备的海关103号公告中出现的“进口设备”一词含义比较模糊。是指从海外实际进境报关进口吗?2.像这种设备结转采用形式报关,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进出口产生。103号文件对这种情况没有做说明,不知道海关总署是否会有其他的解释。谢谢
南京海关 2009-02-06 10:02:56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2008年11月10及以后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项目下设备进口应征增值税。根据国家政策,企业进口的免税设备,如果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移作他用,如公司需要处理海关监管设备一般有下列几种方法:1、结转到其他企业;2、退运至关外;3、补税;4、向海关申请放弃。你所提的问题中,需要结转的设备中含有国家税收,新企业转入时,应根据新的政策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如果新的项目确认书是在2008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具的,应征增值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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