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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 | 增值税税率调整,你的《减免税证明》还能用吗?

2026-09-141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7%、11%的,分别调整为16%、10%。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减免税企业,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出具,截至2018年4月30日尚未核销的《征免税证明》,如果征免税方式为特案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或11%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征免税证明》中所列商品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申报进口的,该《征免税证明》可继续使用;
2、如果《征免税证明》中所列商品在2018年5月1日前尚未申报进口的,主管海关于2018年5月1日前将该证明作废,请减免税申请人重新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由主管海关重新出具《征免税证明》。
3、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因素,对于2018年5月1日后(含当日)申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如果属于原《征免税证明》作废,新《征免税证明》尚未出具的,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直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提醒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减免税企业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续,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墩岭路162号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一楼通关大厅关税科。咨询电话:235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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