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日期和滞报金
2026-09-250次
老师您好!我司代理申报2008年9月16日到港的一票进口货物,船名/航次:panhe/412n,提单号:scbosa00500401,报关单号:020220081028344915。想咨询两个问题:第一:申报日期是以发送电子数据到海关数据库的日期算起,还是人工接单审核(或者退单)的时候算起?第二:该票产生滞报金的起征日期是10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令128号,滞报金的起征日期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
天津海关 2008-10-15 02:10:11
你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 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3、由于不了解实际情况,建议您联系货物进口申报地主管海关咨询办理,以其答复为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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