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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到期换证相关事宜

2026-09-301次
咨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到期换证相关事宜
厦门海关 2020-09-11 11:13:32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自2015年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效力自动中止。

货物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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