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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2026-10-041次
咨询:1、本公司是租赁厂房的加工贸易企业(b类企业),今年1月份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并且向海关交纳了进口料件备案金额的全额应缴税收的风险保证金。这次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中,本公司的出口成品3921909090属于目录中限制出口类。想咨询一下,如果本公司要增加限制类商品的数量和金额,是否要另外再缴纳保证金,以进行保证金台账的“实转”管理?2、公告中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的计算公式中的“综合税率”怎么计算,是不是按着商务部的22%计算?
南京海关 2007-07-26 05:07:08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增加限制类商品的数量和金额,需要按照保证金台账的“实转”管理;综合税率是由关税与增值税税额综合计算的。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您以海关业务部门实际处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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