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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的相关问题

2025-03-288次
您好,海关网站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了《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84740/index.html)。对于公告中提到的时间节点,以下的理解是否正确,希望得到您们的确认:(1)《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2)自2021年1月1日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即2022年1月9日),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3)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的生效日期是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盼望得到您们的回复。谢谢。
海关总署 2022-01-05 12:20:19
您好,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村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
因此,对于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后30日内申报进口属于《商品清单》范围的种子种源,已征的应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后,于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附件为农业农村部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制定的第一批清单。
具体办理情况可联系主管海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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