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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料成品退换

2026-10-131次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第七条规定:“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那么像这种情况不能以“成品退换”的方式申报,在进口环节我们应该按照什么贸易方式申报?
青岛海关 2023-06-02 14:51:00
您好!留言收悉。该问题主管部门已电话联系咨询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给予解答。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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