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原产地的商品装箱后外包装唛头
2026-10-142次
我司是综保区内的一家物流公司。目前拟开展如下业务:国外客户拟将一个原产于越南的家用电器储存在我司位于综保区内的仓库,同时客户在中国的代工厂会将一些木制家具配件出口到我司仓库。我们会应客户指示将电器和木制家具打包在一个纸箱中出口。出口备案清单会申报两项货物,一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家具配件,一项原产于越南的家用电器。客户要求我们在外包装上打上“made in vietnam, further process in china”.请问我们可否在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vietnam, further process in china”。
深圳海关 2021-05-12 14:40:26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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