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用型保税仓库
2025-03-2910次
关员您好,我司是东莞一家外资企业,一直有保税仓库进出口业务。现在公司老板有意申请自用型保税仓库。我司也有注意到海关总署105号令有关规定,但对里面有关自用型保税仓库的理解不是很透彻,以下疑问望得到答复:1. 自用型保税仓库设仓有无最低面积要求?如果有要求,最低为多少平方米?2. 自用型保税仓库是否一定要设在本公司厂区?假如本公司内无合适空间,外面租赁厂房仓库可行吗?3. 自用型保税仓库能否存入外商暂存货物(如我司外商投资公司货物)?即105号令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是否适用自用型保税仓库?4. 自用型保税仓库能否做简单加工,比如分拆,分装,贴标签等(不涉及实质性加工)
黄埔海关 2021-04-12 15:11:1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27号、235号、240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应满足相关条件如下:属于液体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属于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属于备料保税仓库或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的,目前无最低面(容)积要求。2.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同时应满足《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有关要求,对于企业具体设仓地点未作其他限制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3.根据《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商暂存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该规定适用于自用型保税仓库。4.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自用型保税仓库。企业可以在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后,向主管海关提出开展简单加工的申请。
中关村海关多举措确保减免税业务调整平稳过渡
车载零配件进口
您好!请问下RC628610618SG信件现在的状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视察黑河口岸
77121345402105邮件一直显示杀毒静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