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设备进口
2026-10-172次
您好!问题如下: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第二条第(一)项说明:二、对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企业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已经取得《项目确认书》,,可否在2009年6月30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以及在2009年6月30日前申报进口?
南京海关 2009-01-04 05:01:11
您好!不全是,解释三规定的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如果在本公告前已出具免表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在6月30日前报关,但免表不得延期。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业务现场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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