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
2026-10-191次
求教法规专家,从法律的角度,下面的情况如何选择使用法律。 代理向海关申报一条没有动力的驳船入境,该船舶目的是来港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五)捕捞、养殖渔船;(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其中,第四项为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也就是非机动驳船需要征收吨税,但是第六条说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是免征吨税的,因这条驳船的目的是来港维修,在这两条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该使用哪一条
海口海关 2016-12-05 03:12:24
《条例》第九条(四)与(六)没有冲突。“(四)项”针对的是船舶的运载能力和营利能力,故将非机动驳船与其他非机动船舶区分开。根据《条例》附件《吨税税目税率表》,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也是按此原则区分。“(六)项”针对的是具有停止营运性质的船舶。入境维修的船舶需要同时满足“不上下客货”的条件方能享受免税。本来电咨询船舶凭海事局维修证明并满足“在港维修期间没有上下客货”条件可以免征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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